第七采油厂关于对《长庆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
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厂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各级管理职责权限,强化风险管控,根据《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及9项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油〔2016〕93号),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对《长庆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作以下补充说明:
第一条:本补充规定说明适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简称采油七厂)各个部门,及和采油七厂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各个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执行该补充规定说明。
第二条: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前必须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有效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性使用非标准配置380V及以下的低电压电力系统且不超过6个月的作业。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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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工作方案在厂网页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现场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公司应该根据需要对外包活动进行现场检查,采集外包活动过程中数据信息和相关资料,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外包情形,可以要求外包公司进行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问责。
第六条:临时用电方案由所在属地单位通过厂网页上传至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参与审查的部门包括属地单位的生产、安全、保卫部门。
四级及以上油气站场内的临时用电作业,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次(含5台/次)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必须由厂(处)级领导审批。
四级以下油气场站内的临时用电作业,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下的,必须由作业区(大队)审批。
临时用电设备在1台/次或者设备总容量10千瓦以下的,可以由井区(管理单位、应急班)审批。
第七条:用电批准人是属地单位电气主管负责人, 属地单位电气主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电气专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承包商非生产性设备设施禁止进入油气区,非生产性用电业务不予办理、审批。
第九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必要时,厂处级可适当延长作业许可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5天;作业区延长作业许可期限不能超过十个班次;井区(管理单元、应急班)延长作业许可期限不能超过三个班次;办理延期时,用电申请人、用电批准人、电气专业人员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
第十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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